飞行总动员 发表于 2013-11-27 09:56:56

中国通用空域审批首次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

中国民航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孟平25日在北京召开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有关会上说,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中国首次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第五条明确提出,除以下规定的九种情形外,其他通用航空任务一律不需申请和审批,但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
  这九种情况为:航空器进出中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中方实际控制线或者外籍航空器飞入中国领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外交部审批。
  航空器越过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须先通过相关渠道征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
  航空器进入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实际控制线中方一侧10公里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审批;越过中国海上飞行情报区的(不含台湾海峡地区和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空军审批,报相关军区备案。进入上述地区或越过海上飞行情报区执行森林灭火、紧急救援等突发性任务的,由所在飞行管制分区指挥机构(航管中心)审批并报军区空军备案。
  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进入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军区空军或者海军舰队审批。
  凡在中国从事涉及军事设施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其作业范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相关军区审批;从事涉及重要政治、经济目标和地理信息资源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其作业范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中国与相邻国家联合组织跨越两国边境的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通用航空飞行,由国土资源部商外交部、民用航空局、总参谋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的中国航空器使用未对外开放的机场、空域、航线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军用航空器进行航空摄影(测量)、遥感物探,以及使用总参谋部直属部队航空器或者使用军区所属航空器跨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由总参谋部审批。使用军区所属航空器在辖区内进行其他通用航空飞行的,由相关军区审批;使用海军、空军所属航空器进行其他通用航空飞行的,由海军、空军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审批。
  国家组织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的通用航空飞行,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批。
  孟平表示,新《规定》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基本原则。
飞行总动员航空网-F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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