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一般要求
5.1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a) 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b) 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c) 建设规模及设施设备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d) 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6 场址
6.1 通用机场位置应与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6.2 通用机场场址的确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a) 空域条件。未经批准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通用机场,在空中禁区邻近地区修建通用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通用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和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b) 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c) 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以及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d) 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e) 净空条件。机场障碍物应符合有关机场净空标准,除非经论证无实质性影响。
f) 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g) 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邻近地区修建的通用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h) 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i) 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j) 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k) 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通用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l) 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m) 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