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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外籍飞行员管理规定修订,现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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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心飞翔
时间:
2012-3-1 15:30:05
标题:
外籍飞行员管理规定修订,现广泛征求意见!
正在修订外籍飞行员管理规定修订,下面是草拟稿,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规定(第一次修订)]
为明确和规范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以下简称外籍驾驶员)在我国飞行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的民用航空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持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等效证书、申请在我国飞行运行的外籍驾驶员,以及雇佣外籍驾驶员参与飞行运行的机构。中国公民持有外籍执照需换发中国执照的,按照CCAR-61部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二、驾驶员执照或执照认可证书的要求
1、驾驶境外注册的航空器,外籍驾驶员须持有按CCAR-61部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除本条外,本规定其它所指航空器均为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
2、从事私用飞行的外籍驾驶员,可按照CCAR-61部第93条办理私用驾驶员执照或者按照第95条办理外籍执照认可证书。
3、使用自由气球、飞艇、滑翔机、初级飞机或自转旋翼机从事体育活动的外籍驾驶员,可按照CCAR-61部第95条办理办理外籍执照认可证书。
4、从事商业飞行的外籍驾驶员,须按照CCAR-61部第93条规定取得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5、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外籍驾驶员,须按照CCAR-61部第93条规定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6、国内无法提供合格人员从事的某些飞行,例如特种作业训练、新机型训练或协助建立飞行经历、调机等,可按照CCAR-61部第95条办理办理外籍执照认可证书;在商业运输飞行中,经局方批准,认可证书持有人可以协助建立飞行经历,但航空器上须安排持有中国执照的机长(监视下)和副驾驶。
三、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1、需要申请颁发中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外籍驾驶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申请,符合条件者,局方给予颁发相应的中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2、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按照CCAR-61.93(b)、(c)款进行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参加任何商业飞行运行。
3、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根据CCAR-61.93(a)款的规定,其持有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如果是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颁发的,并且没有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签注,则可以作为满足所申请执照和等级飞行经历要求的证明,并认为其具有参加相应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资格。该申请人不需符合所申请执照资格要求中有关申请人必须持有某种执照的规定,以及有关申请人必须具有授权教员推荐其参加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签字的规定。除此以外,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对其所申请执照的其他要求,包括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其参加飞行运行的机构向该机构所在地区管理局申请执照。
4、申请人应先在经局方批准的体检机构体检并获得适合于所申请的驾驶员执照的体检合格证、在局方批准的考试点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飞行人员ICAO英语等级考试(4级或以上)、获取执照确认函,然后向局方递交执照申请材料,局方审查合格后指派考试员实施实践考试(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
5、申请人须经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或指定机构向其颁发执照的国家或地区民航当局证实其所持执照有效性,并获得飞行标准司或指定机构的确认函。执照确认函有效期为120天,在此期间应完成实践考试。首次参加实践考试不通过的申请人,下次申请实践考试前应提交首次实践考试不通过通知单。同等级实践考试两次不合格的申请人,将不再受理其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确认函申请。
6、申请人执照由ICAO成员国颁发,若颁发执照使用的文字不是英文的,执照中必须至少包括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一规定的I)、II)、VI)、IX)、XII)、XIII)和XIV)项英译文。
7、申请人取得中国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后,其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依据相应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进行。
8、申请人取得中国驾驶员执照后,可以依据相关规章申请升级或增加等级,其在境外的运行经历必须有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对其经历时间的证明(原件),方可用于飞行经历时间的计算。
9、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外籍驾驶员,应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满足下列要求:
(a)航空公司对其进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知识补充培训,包含理论考试大纲中1、2部分,不少于40小时;
(b)航空公司对其进行预先飞行技能测试,并向局方推荐参加实践考试;
(c)其超出1500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可由其原所在航空公司出具,经现所属航空公司证实后向局方递交原公司时间证明及现公司确认证明,以满足CCAR-121第417条的相关要求。
10、申请人获得的中国民航驾驶员执照有效期六年。
11、在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驾驶员执照后,其依据的外国驾驶员执照被暂扣或吊销,或发现有不符合中国民航局执照颁发的相应规定的任何情况,应吊销其中国驾驶员执照,且不得再次申请中国民航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四、驾驶员执照认可证书的申请与颁发
1、外籍驾驶员应当通过其参加飞行运行的机构在开始运行前20个工作日向该机构所在地区管理局申请执照认可证书,符合条件的,局方为其颁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认可证书。
2、由于境外调机等原因,无法出示外籍执照原件时,可先提交复印件给局方进行材料审查,申请人向局方或局方指定的人员出示与复印件完全符合的原件后可获得执照认可证书;也可通过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或指定机构,向其颁发执照的国家或地区民航当局证实其有效性,然后颁发认可证书。
3、申请人参加飞行运行的机构须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其身份、经历、运行目的、所用机型、运行期限等,并承担相应的安保职责。申请人的认可证书到期或申请人退出运行时,其所在机构应当提交认可证书持有人在该机构参加运行期间的评价报告,连同认可证书交回地区管理局。
4、认可证书仅在作为该证书颁发所依据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由持有人随身携带时,方为有效。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申请人行使其认可证书上的权利时,应当遵守其认可证书和外国驾驶员执照、体检合格证上的限制;申请人不得在其外国驾驶员执照已被暂扣或吊销时行使该认可证书上的权利。
五、驾驶员体检合格证及认可证书的申请与颁发
1、持有其他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体检合格证的外籍驾驶员,在申请参加公共航空、通用航空、飞行院校等机构飞行运行超过120日(不含)的,应当申请办理按照CCAR-67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a)外籍驾驶员应当通过其参加飞行运行的机构向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取得符合规章要求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并向所在地方管理局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接受按照规章进行的受理和审查,符合相应要求的,局方给予颁发体检合格证。
(b)外籍驾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并满足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c)外籍驾驶员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依据CCAR-67部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2、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体检合格证的外籍驾驶员,在申请参加公共航空、通用航空、飞行院校等机构飞行运行不足120日(含)的,可以申请取得所在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
(a)外籍驾驶员应当通过其参加飞行运行的机构在开始运行前20个工作日向该机构所在地区管理局申请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接受按照CCAR-67部进行的受理和审查,符合相应要求的,局方给予颁发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不符合相应要求的,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
(b)由于境外调机等原因,无法出示外籍体检合格证原件时,可先提交复印件至局方,申请人向局方出示与复印件完全一致的原件后可获得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也可以通过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或指定机构,向其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国家或地区民航当局证实其有效性,然后颁发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
(c)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仅在与作为该证书颁发所依据的外籍体检合格证同时由持有人随身携带时,方为有效。
(d)认可证书有效期的计算:认可证书上应签注有效期限。外籍体检合格证有效期长于120天(含)的,认可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120天(含);外籍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不足120天的,认可证书有效期与该证书颁发所依据的外籍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一致。
六、外籍驾驶员的安保要求
1、拟雇用外籍驾驶员所在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有关民用航空背景调查的规定,对其所雇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并将背景调查材料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雇用手续。雇用机构应当对所雇用的外籍驾驶员背景情况的持续符合性负责。
2、外籍驾驶员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用航空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空防安全。对于初步确定外籍驾驶员涉及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而危及空防安全的,其所在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并在查清事件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报告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发生重大空防安全事件,应立即上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及民航局公安局。
七、雇佣和运行要求
1、雇佣外籍驾驶员的机构应当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外籍驾驶员签订合同。雇佣的外籍驾驶员应当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籍飞行人员的比例应由所在机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所在机构向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局申请并经批准后,外籍驾驶员可以在国际航路和国际机场实施运行;对于某些经特殊批准的非对外开放航线和机场,飞行机组必须有中国籍机组成员,并负责保管航行资料。
3、国内机构安排外籍驾驶员飞行时,在外籍驾驶员没有汉语通话资格、驾驶员执照上有相关运行限制时,应当保证其机组具有与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地面勤务人员进行通信联系的能力。当缺乏此种能力时,国内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a)在飞行机组中配一名执照上具有飞行人员ICAO英语等级4级或以上签注且无汉语通信限制的机组成员。该飞行机组每一成员应当接受过同一经批准训练大纲的训练,熟悉驾驶舱资源管理要求和程序,熟悉正常、不正常和应急情况下机组成员职责分工和程序;
(b)在航空器上增派通过飞行人员ICAO英语等级考试取得5级或以上的翻译人员。
4、外籍驾驶员参加公共航空运输运行时,航空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运行规章实施管理,并满足下列要求:
(a)航空公司应当提供并及时更新外籍驾驶员能够阅读理解的公司手册、机型训练大纲和其他所有飞行资料,并对其进行训练,使其熟悉相关手册、文件和资料,并在运行中熟练地使用和遵守相关规定。
(b)航空公司应当按照运行规章的要求对外籍驾驶员进行新雇员训练,该训练包括初始、转机型或者复训中的一种,并建立运行经历后,方可安排其执行与其执照和训练相适合的飞行任务。
(c)外籍驾驶员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航空公司应当向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外籍驾驶员参加运行期间评价报告,包括总飞行时间、所飞机型、离职时间和原因,是否有事故、事故征候或违反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行为等。
八、施行
本规定自即发之日起实施,原《民用航空器外籍驾驶员参加中国航空单位飞行运行的规定》(民航发2005[130]号)同时作废。
作者:
飞行总动员
时间:
2012-3-1 17:22:15
认真学习和研究一下
作者:
noroj
时间:
2012-4-2 05:56:26
谢谢楼主 。。。。。。
作者:
noroj
时间:
2012-4-3 00:46:50
顶你一下,好贴要顶!
作者:
我心飞翔
时间:
2012-4-28 14:02:31
继续努力!
作者:
黄迪政
时间:
2012-6-6 00:21:29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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