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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军区:华北地区无人机飞行必须先申报 !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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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3 00:21: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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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位飞手收到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的告知函,要求无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组织无人机驾驶航空器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单位和个人使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时,应在北京军区办理对地成像审批手续后再进行飞行计划申请相关事宜。

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关于重申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计划申请的函》表示,近期无人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干扰国家空防警戒系统正常秩序,造成国家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重大浪费,也对国家重点要害部位防护、首都日常防空、军民航飞行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带来较大安全隐患,因此重申华北地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计划申请事宜。

通告函明确,飞行计划申请内容包括:单位、无人机型号、架数、使用的机场或临时起降点、任务性质、飞行区域、飞行高度、飞行日期、预计开始和结束时刻及现场保障人员联系方式等。通告函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在飞行前一天15时向所在地军航飞行管制部门申报次日飞行计划,并在组织放飞前一小时提出联系放飞事宜。通告特别提出试飞、拍照等短时间飞行科目也要申报。

无人机“黑飞”现象一直存在,也有不少技术较高的飞手图便利采取屏蔽GPS等手段进行飞行,我们相信大多数飞手还是遵纪守法。只是考虑到实际操作的技术问题,无人机飞手的申报可能是个难题,具体效果还要看实施过程。不管怎么样,提醒各位网友在飞行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切不可为了一时的痛快触犯法律法规。
来源:无人机世界

关于低空空域改革
我国进行的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并不是所谓的“将1000米以下空域全部放开、随心所欲飞行”,而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根据国家空中安全防卫和军民航飞行情况,将1000米以下空域,分地域、分类别地划设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三类低空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制定空域运行标准,明确安全责任,采取不同模式实施分类管理。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也好,其他方面的改革也好,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如果放任航空器“可以在任何时间、去低空任何地方”,那就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就违背了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初衷。


关于飞行任务审批
很多航空爱好者和航空企业都注意到了,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大大简化了飞行任务审批,但有9种情况必须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比如,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再比如,我国与相邻国家联合组织跨越两国边境的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通用航空飞行,由国土资源部商外交部、民用航空局、总参谋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限定“9种情况”提示我们,简化飞行任务审批应以维护空中秩序和安全为前提,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必须系统、全面、严格地贯彻执行,不能“断章取义”打折扣。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所有审批,都会本着快捷、高效的原则进行。其中,医疗卫生、抢险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紧急飞行,更会得到优先保障。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或者通报飞行计划。飞行申请的内容包括: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飞行范围、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等。各航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

实施飞行要依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飞行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或者责令停飞一个月至三个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按照相关法规条例规定,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单独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不允许在我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无人驾驶的航空器,不允许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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