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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CCAR-61-R4修订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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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08:11:0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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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审定规则》的第四版(CCAR-61-R4)修订,该版本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距离第三版修订已有将近八年的时间,这八年当中我国民航事业迅猛发展,特别是通用航空的发展,涌现了很多小型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的人员也越来越多。这就涉及很多执照航空器类别、人员资质的签注等工作,为此对CCAR61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笔者就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做简单的分析:


  1、第61.7条相关术语定义中,增加了直升机飞行时间的描述,原有飞行时间的描述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这个描述对于直升机的定义显然不够准确科学,新的61条中特别说明的直升机的飞行时间,是指直升机的旋翼开始转动时起到直升机飞行结束停止移动及旋翼停止转动为止的总时间。直升机飞行时间的定义以直升机本身的特点,从旋翼是否转动的角度定义总时间更为科学,这样对于飞行时间的记录更有法规依据。


  2、第61.13条关于执照种类和等级设置的变化更为明显,以下是R3和R4的对比:


R3


(1) 驾驶员执照,包括:
(i) 学生驾驶员执照;
(ii) 私用驾驶员执照;
(iii) 商用驾驶员执照;
(iv)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 飞行教员执照;
(3) 地面教员执照。

R4

(1) 学生驾驶员执照;
(2) 运动驾驶员执照;
(3) 私用驾驶员执照;
(4) 商用驾驶员执照;
(5)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6)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7) 地面教员执照。  




  R4版本中新增了运动驾驶员和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这也是根据航空事业发展需求相应增加的。低空空域的进一步开放,社会生活对通用飞行领域的涉及也越来越广,出现了很多诸如自由气球、小型飞艇、旋翼机等运动型航空器飞行人员,于是增加运动驾驶员执照这一项来对这些人员进行规范管理是很有必要的。以后飞行爱好者都可以根据法规的执照要求持照上岗了。


  而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是针对运输航空中现代化飞机的多人制机组运行的驾驶员而制定的,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意义的这种飞行人员,但是笔者相信随着民航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这种执照类型在不久的将来肯定会出现,局方在本次修订中将这种执照类型加进来,也是为了和国际接轨,未雨筹谋的考虑,这样执照类型会更加的完整和标准。


  原来R3版本中的飞行教员执照改为了教员等级签注,这样一方面是国务院法制处的要求,另一方面从工本制作上也大大节省了成本。目前有的驾驶员执照等级签注中已经开始签注教员等级,从执照管理人员的角度来讲,执照管理的量也会相应的减少。


  另外在61.13条中,还取消了3180KG以下直升机的型别等级要求,这样便于通航运行。众所周知,通航直升机运行中的机型较多,根据重量可分为:


  较小型直升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2吨;


  小型直升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2-4吨;


  中型直升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4-10吨;


  大型直升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10-20吨;


  重型直升机:最大起飞重量大于20吨;


  而在通航直升机运行中以小型直升机居多,例如BELL、小松鼠等,按照修订中的说法只要通航公司的直升机重量认证小于3180KG,就不需要再次获得型别等级要求了,但是具体的操作方法还是得参照各地管理局的咨询通告或是直升机运行单位的运行标准。从安全角度,笔者认为如果飞行员需要转换机型还是要进行相应的理论和实践学习,因为不同机型的直升机差异在关键系统中还是很大的。


  3、第61.21条,修改了执照的有效期。除学生驾驶员执照(有效期两年)外的其他驾驶员执照有效期由原来的长期改为六年。第61.23条也明确了执照更新和过期失效重新办理的程序。需要在执照期满3个月前向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最近一次熟练检查或定期检查记录。地面教员的执照有效期也修改为六年,目前的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的执照有效期自本修订实施之日,即2014年9月1日开始计算,到2020年8月31日到期。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需要在到期前三个月内向局方提供近期经历证明来保证执照的有效性。如果执照过期,则需要重新进行理论和实践考试,重新申请执照。


  4、本次修订将原有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内容删除,涉及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内容都参阅CCAR-67FS。这样在法规之间的解释上更为科学严密,避免出现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法规条例中不同说法的情况。


  5、第61.29条,增加了汉语语言能力的要求。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获得执照的中国籍驾驶员,等同于获得汉语语言能力6级。2014年12月31日之后取的执照的飞行人员还需要通过汉语语言能力测试,并且要求语言能力在4级或4级以上。


  6、第61.83条修改了仪表等级申请人的仪表进近类型要求,原有的飞行经历要求中要完成VOR、ADF和ILS进近,现在改为至少完成三种不同仪表进近。随着导航技术的发展,仪表进近方式也变的多样化,新型导航技术RNP、ADS-B等都给仪表进近方式提供了多种可能。


  7、关于申请人资格要求,新的修订中将“良好道德品质”改为“5年内无犯罪记录”,这样定义的标准操作性更强更为科学。


  8、关于飞行技能的要求,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的要求增加了“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的内容。航空事故中,人为因素占了很大的比重,笔者认为这次修订中加入该项内容也是体现航空安全管理中的差错管理的重要性。


  以上是笔者对61部R4版修订的一点见解,61部中的其他修订内容在此就不再一一赘述,有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郭伟,深航飞行训练中心飞行培训高级工程师,从事飞行地面教学工作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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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3 22:42: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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