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百宝箱·社区工具·查看新帖·设为首页·保存桌面·手机版

飞行总动员-飞行总动员航空网—Flight Story aviation network—领先的飞行主题社区—航空业界动态—飞机资讯—飞行论坛中心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2025杭州国际低空经济博览会第十二届航空航天动力大会第 40 届中国直升机学术交流会
2024上海国际低空经济与无人系统产业大会2024航空数字互联技术大会2024(第十二届)国际智慧机场发展论坛
2024(第十四届)民用飞机工业国际论坛2024(第八届)商用航空发动机国际论坛2024(第四届)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科学技术交流会飞行总动员航空商城淘宝店
搜索
查看: 287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深圳一公司生产销售歼10战机模型被判侵权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UID
65489
帖子
935
精华
0
积分
3836
威望
0
金钱
2901
贡献
0
注册时间
2014-12-3
最后登录
2024-12-17
在线时间
159 小时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2-26 20:24: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搜索本主题
因生产销售“歼10飞机(单座)”模型,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被北京市高院判令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对飞机原比例缩小制模的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损失43万余元。25日下午,北京高院通报这一终审结果。

  据了解,中航智成公司从2007年起,先后经过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下称611所)和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飞公司)的授权,取得了歼10系列飞机及枭龙系列飞机模型的生产、销售及维权权利。611所和成飞公司分别是歼10战机的设计、研发和制造单位。

  本案中,中航智成公司曾对“歼10飞机”进行等比例缩小,并制作了模型,法院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为该模型具有独创性,构成模型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方面表示,该案终审判决认定“歼10飞机(单座)”模型构成模型作品,有利于规范飞机模型市场秩序,对飞机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2012年底,专业制造各类国产飞机模型的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航智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飞鹏达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45cm 小歼10”飞机模型侵犯其对“歼10飞机(单座)”的设计图纸、模型及飞机本身分别享有图形作品、美术作品或模型作品的复制权及发行权。

  2014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歼10战机模型是由中航智成公司根据歼10战机等比例缩小制作而成,属于对歼10战机的精确复制,并非由其独立创作而成,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之“独创性”的要求。因此,歼10战机模型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一判决作出后,曾引起了业界的争议。事后,原告就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关闭

飞行总动员推荐

飞行总动员®航空俱乐部(FSAC)服务项目
诚邀您加入飞行总动员®航空俱乐部(FSAC) 首家国际国内连锁航空会员俱乐部 加入会员享有的权益:

查看 »



Copyright ©2011 fxzdy.com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网站已备案)

本站信息均由会员发表,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发帖投诉   安全联盟 关注

平平安安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