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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销售“歼10飞机(单座)”模型,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被北京市高院判令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对飞机原比例缩小制模的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损失43万余元。25日下午,北京高院通报这一终审结果。
据了解,中航智成公司从2007年起,先后经过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下称611所)和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飞公司)的授权,取得了歼10系列飞机及枭龙系列飞机模型的生产、销售及维权权利。611所和成飞公司分别是歼10战机的设计、研发和制造单位。
本案中,中航智成公司曾对“歼10飞机”进行等比例缩小,并制作了模型,法院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为该模型具有独创性,构成模型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方面表示,该案终审判决认定“歼10飞机(单座)”模型构成模型作品,有利于规范飞机模型市场秩序,对飞机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2012年底,专业制造各类国产飞机模型的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航智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飞鹏达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45cm 小歼10”飞机模型侵犯其对“歼10飞机(单座)”的设计图纸、模型及飞机本身分别享有图形作品、美术作品或模型作品的复制权及发行权。
2014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歼10战机模型是由中航智成公司根据歼10战机等比例缩小制作而成,属于对歼10战机的精确复制,并非由其独立创作而成,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之“独创性”的要求。因此,歼10战机模型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一判决作出后,曾引起了业界的争议。事后,原告就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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