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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航空运动协会:
为加强全国滑翔伞教练员队伍的建设,提高滑翔伞教练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保障滑翔伞培训质量,保护滑翔伞教练员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滑翔伞运动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特制定《全国滑翔伞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滑翔伞教练员管理的各项工作,为推动我国滑翔伞项目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
附件:全国滑翔伞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全国滑翔伞教练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滑翔伞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滑翔伞教练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滑翔伞运动安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滑翔伞运动培训和教学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的滑翔伞教练员是指经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考核合格后注册并在当年中国航协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教练员。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滑翔伞运动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中国航协负责实施对全国申请滑翔伞教练员人员的培训、考核、审批、注册。
第四条 地方各级航空运动管理部门在本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在其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地所属教练员的管理。
暂未设立航空运动管理职能机构的地区,由中心和中国航协代为行其职能。
第二章 教练员职责
第五条 教练员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选拔培养飞行员,对飞行员进行滑翔伞法律法规、理论知识和飞行技术的培训,履行为国家培养合格滑翔伞飞行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教练员要制定全年和阶段训练计划,要严格训练,提高训练质量。
第七条 教练员要注意训练数据的积累,并进行整理,分析,总结经验,提高训练的科学性。
第八条 教练员在培训教学结束后为飞行员的《中国航协航空运动飞行驾驶员执照申请表》签字时需同时提供培训记录。
第九条 教练员在《中国航协航空运动飞行驾驶员执照申请表》签字时必须为亲笔签字,打印、其他人员代签均视为无效。
第三章 教练员须具备条件
第十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作风、强烈的事业心、开拓创新的工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一条 熟悉并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自愿接受并自觉遵守中国航协制订的教练员管理规定,有志于从事滑翔伞运动教学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具有较高的滑翔伞飞行技术、丰富的理论知识、较好的表达能力。
第十四条 经过中国航协组织的滑翔伞教练员培训班的培训,通过考核获得教练员资质。
第四章 教练员等级
第十五条 滑翔伞教练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申请滑翔伞各等级教练员资质须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初级教练员
1.具有滑翔伞运动C级资质3年以上;
2.完成初级教练员训练科目,从事滑翔伞培训教学辅助工作2年以上;
3.具有较系统的飞行、气象等理论知识;
4.熟练掌握飞行器材的性能、安全使用标准等;
5.熟悉所在地区飞行场地及其气象条件,能准确表达飞行技术要求和要领。
(二)中级教练员
1.具有滑翔伞运动D级资质3年以上;
2.完成中级教练员训练科目,从事初级教练员培训教学工作3年以上;
3.具有较全面的飞行、气象等系统理论知识和授课能力;
(三)高级教练员
1.具有滑翔伞E级资质3年以上;
2.完成高级教练员训练科目,从事中级教练员培训教学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全面的飞行、气象、救护等理论知识,能准确讲解各种飞行原理、气象知识以及救护方法;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外文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流。
第五章 注册与晋级
第十六条 教练员资质每两年注册1次。教练员须在有效期到期前60日内在中国航协办理注册,并提交当年注册的会员证、教学资质证明及注册期内的教学培训记录(统一格式)。
第十七条 教练员晋级按照第十五条(二)、(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练员在注册有效期内未从事培训教学工作,或不能提交培训教学记录的,不得晋级。
第十九条 教练员未按时注册或连续4年未从事培训教学工作的,其教练员资质将自动失效;须经再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中国航协对开展滑翔伞运动做出贡献的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中国航协对教练员虚假认证、伪造教学培训记录,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培训教学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降级直至注销教练员资质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自被注销资质之日起4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初级教练员考核;违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的,教练员资质将被终身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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