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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明年施行:禁止冲入停机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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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之王 宣传达人 推广达人 热心会员 活跃会员

发表于 2014-12-2 19:25:15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晚报讯(记者陈斯)今天上午,市政府发布《北京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当机场发生大量旅客滞留时,应采取措施疏散滞留旅客,必要时,市交通行政部门、区县政府应组织协调运力,疏散滞留旅客。对乘客冲入停机坪、强行登机等四类行为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今后在机场一定区域内进行拍摄电影等活动,须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

  禁止强行登、占航空器

  对曾发生过的乘客冲入停机坪、霸占机舱等事件,此次被《办法》明确列入了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机场管理机构应负责编制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预案要向机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应急预案培训。

  《办法》禁止的四类行为

  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强行闯入滑行道、客机坪,强行登、占航空器

  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和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其他威胁航空运输安全、扰乱机场秩序的行为

  机场管理机构可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首都机场公共区域地跨朝阳、顺义两区,存在行政处罚主体单位多的情况,《办法》提出,有关行政部门在机场公共区进行行政执法应当告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

  同时,有关行政部门也可委托机场管理机构,对在机场公共区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破坏机场环境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部门委托机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并将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权限、期限等予以公告。

  同时,对机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不得重复处罚,并且要对机场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大量旅客滞留交通部门应帮助疏散

  《办法》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通过信息显示屏、广播、网络等方式及时发布航班计划、航班实时到达和出发时间、进出机场地区公共交通班次、配套服务设施指南等信息,并与市交通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当机场发生大量旅客滞留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疏散滞留旅客,同时将滞留情况及时向市交通行政部门、机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市交通行政部门、机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力,疏散滞留旅客。

  此外,电影拍摄时常出现的机场场景,其拍摄过程往往会影响机场航站楼及其楼前道路和停车场内的公共秩序。《办法》规定,在机场航站楼及其楼前道路和停车场内开展募捐活动,进行新闻采访、调查咨询,制作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以及举办文娱、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未经机场管理机构同意,机场管理机构可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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